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一般是平均分割。而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和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属于个人所有,不会参与到离婚财产的分割。当然以上是大原则,具体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方式需要具体分析财产的种类以及出资方式等等。哈尔滨专业离婚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介绍。
案例一:婚后共同出资买房,但所出份额并不均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双方无事先约定房屋产权归属,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夫妻双方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考虑折价分割,获得房屋产权一方给另一方补偿,补偿价款额需考虑房屋目前估算价,一般由双方协商、委托评估或双方竞价方式确定。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案例二:夫妻双方婚后贷款购房,离婚时尚有余款δ还清。
当全部偿还贷款后提出离婚诉讼,一般对共有房产进行平均分割。对尚处于按揭的房产,则不能简单分割房产合同价值。一般来说,双方分割的对象是,实际价值减去尚δ偿还的贷款后的剩余部分。一方取得房产,继续还贷,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半的可分割部分。
如果首付款、已偿还贷款、还需偿贷的总和,低于房屋的实际价值,则应由取得房产一方继续偿贷,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法律依据:
《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